近年来,车辆进出口升降杆砸伤人的事故频发。每当发生此类事故时,大家最关心的是究竟谁该担责?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的一天,乌市某小区90岁居民吴某外出返回小区时,见前方一男子推着手推车(手推车无法从行人通道通过)从车辆进出口进入小区,吴某便紧随其后,不料,升降杆自然降落时砸到吴某后背,致其倒地受伤。就医后,吴某被查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出院后没多久,吴某去世。
吴某的子女认为,吴某去世与其被升降杆砸伤有关,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表示,事发期间小区进出管理服务均委托某保安公司负责,所以己方不应担责。某保安公司则称,吴某受伤系其未按照规定从车辆进出口进入小区所致,保安公司不应担责。
2024年8月,吴某的子女将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某保安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吴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摔伤时已年满90周岁,摔伤距离死亡两个多月,结合老年人摔伤后较难恢复的实际情况,吴某的死亡与其被升降杆砸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吴某作为在某小区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知晓行人不能走车行通道的规定,并且从吴某子女提供的视频中也能看出,升降杆上有明显的“车辆通道、行人禁行”的警示标语,可吴某明知存在安全风险,仍然走车行通道,最终导致其受伤的后果,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事发时,吴某已是90岁高龄,独自拄拐杖出行,子女对其出行安全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某小区的车行通道由某保安公司负责管理,可保安在吴某从车辆进出口进入小区时没有及时阻拦,存在疏忽,故某保安公司对吴某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原告、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及事发原因大小,认定吴某自担90%的责任,保安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小区业主有义务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公司的合法管理。进出小区时,业主应谨遵安全提示,切勿靠近升降杆等,避免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失。
据《新疆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