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百事顾问

网约车“闪送” 货物不翼而飞

2025年01月27日

  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网约车业务蓬勃发展,部分乘客将载客车变为载货车,导致网约车被当作“货拉拉”来使用,一旦发生纠纷,因载客服务功能自身存在监管盲区,乘客很容易陷入取证难的境地。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要求网约车司机提供货运服务引发的民事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冯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发起一单出行订单,网约车司机陈某接受平台派单任务后到达冯某的上车点。然而冯某并非因个人出行下单,而是为了托运其价值近6000元的一台苹果手机。陈某了解冯某的目的后,并未拒绝,而是接受了冯某的委托。

  “本来以为网约车司机能帮我顺利送到目的地,谁知订单任务刚执行了几分钟,我就接到结束行程的通知。”冯某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立即电话联系网约车司机,无奈始终联系不上。

  经网约车平台协助,冯某当即报警,并找到了陈某。可陈某既不承认冯某委托其送货,也不承认拿到过冯某手机的事实。由此,冯某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的民事诉讼。

  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按照平台派单指令前往接客点接客,其间并未接触冯某的手机。当天傍晚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后,陈某配合民警说明了相关情况。民警也对其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未发现冯某的苹果手机。

  经法庭调查,冯某上车点附近门店及街面监控画面清晰可见陈某的车辆到达上车点后,车门被打开,乘客并未上车。同时,网约车平台录音反映,陈某明确知晓其运送的是一部手机而不是乘客。全案证据足以形成陈某接受冯某委托运送涉案手机的完整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占有冯某手机拒不归还的事实成立,判令陈某承担相应的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同时,鉴于陈某庭审中虚假陈述载客情况,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诚信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对陈某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作出了罚款决定。

  陈某在判决后履行了返还责任,并全额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近年来,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不得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否则可能涉嫌违法。部分网约车平台在制定相关服务规则时也有类似禁止“物品托运”的相关规定。

  实际生活中,部分乘客通过网约车托运物品时,网约车司机及网约车平台很难对托运物品是否安全及托运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进行精准判断。一旦发生意外,不仅可能会威胁驾驶员及其他乘客安全,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乘客可能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待“物品托运”行为应谨慎审查,莫因一时之利违法违规。乘客也切莫为贪图便宜将自身的贵重物品随意托运。

  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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