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杜雅楠)日前,河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做好老年人福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增进老年人福祉。
《通知》明确了发放对象和标准。其中,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是具有河北省户籍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达到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通知》规定了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工作应当遵循申请、初审、评估、审批、复核、发放等流程。老年人福利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原则上按月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按季度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流程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执行。《通知》还要求,老年人的年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次月起及时调整。老年人户籍发生迁移时,转出地应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转入地应在确认接收信息后的次月起,按照当地标准发放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