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百事顾问

网售家具“名不副实”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2024年09月23日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至9月,原告田某某通过微信在被告黄某某处购买传承餐桌和六把餐椅、四季花餐边柜、祥云大床(包括床头柜)和四门顶箱衣柜等家具,共计合款66800元。被告黄某某在收到货款后,以快递的方式将货款合计40380元的祥云大床(包括床头柜)、传承餐桌和六个餐椅、四季花餐边柜寄出,原告约定购买的四门顶箱衣柜,被告并未寄出。在原告田某某提供的订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显示原、被告双方约定购买的家具系阔叶黄檀或红木材质。后原告田某某怀疑家具材质与双方约定不同,认为黄某某涉嫌消费欺诈并将其诉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对原告已收货的家具材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出售的案涉祥云大床一个、床头柜两个、传承餐桌一张、餐椅六把以及四季花餐边柜一个,并非由阔叶黄檀或红木材质制成。

  法院认定被告黄某某故意隐瞒商品材质真实情况,销售与宣传不符的产品,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121140元(40380元×3)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能否认定为消费欺诈的关键,在于经营者被告方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买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认定问题。

  认定消费欺诈中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需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于某些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具有法定义务向客户、顾客等披露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如果从业人员未履行告知的义务,则可以认定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二是除了法定义务外,一般情况下,还应考虑披露的信息是否对交易的结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三是是否存在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确实证据。

  本案中,原告田某某因被告黄某某声称其所销售的家具为红木或阔叶黄檀材质而下单购买,收货后发现与被告所言不符。本案中认定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的关键在于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订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了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现实或网络消费时,要注意留存关于产品信息、材质的相关证据,如订货单、说明书等,同时也要注意留存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的相应证据,以便在产生纠纷后依法维权。据《河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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