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杜雅楠)7月1日起,石家庄市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
石家庄市城市低保标准从现行800元/人月,调整为85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从现行600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从现行1100元/人月,调整为111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现行800元/人月,调整为850元/人月。
石家庄市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各县(市、区)分三档执行,第二档(即全市平均标准)为基准值,第一档上浮10元/月,第三档下浮10元/月。第一档地区包括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正定县,城市低保标准执行8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执行660元/人月,城市特困标准执行1120元/人月,农村特困标准执行860元/人月。第二档地区为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城乡低保(特困)执行全市平均标准。第三档地区包括井陉矿区、井陉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灵寿县、赞皇县,城市低保标准执行84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执行640元/人月,城市特困标准执行1100元/人月,农村特困标准执行840元/人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