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7岁的小丰与妈妈来到某儿童室内游乐场游玩,因大人进入游乐场也需要买票,妈妈便只给小丰买了票,让其进场游玩。该室内游乐场以蹦床项目为主,小丰与游乐场里的小伙伴们蹦来蹦去,玩得不亦乐乎。“妈妈,我不小心摔倒了……”不一会儿,小丰捂着胳膊哭着走出了游乐场,妈妈见状立即带其就医,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据当天的视频录像显示,小丰所玩耍的蹦床四周并无防护,身边亦无工作人员在场。小丰妈妈代理小丰就其相应损失起诉至法院,法院依其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小丰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小丰玩耍的涉案蹦床项目无防护措施,且小丰进入儿童室内游乐场玩耍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均较弱。而游乐场内的蹦床四周无防护措施,游乐场经营者在明知场内含有蹦床等存在安全风险项目的情况下,未要求其妈妈陪同进入,亦未在小丰玩耍期间安排工作人员陪同、看护,甚至在小丰摔倒受伤后亦未有工作人员上前询问,直至小丰自行站起走至场外告知其妈妈后才得到救治。
法院认为涉案游乐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能尽到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向小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考虑到小丰系由其母亲带至游乐场,其母亲在明知自己买票便可陪同进入场内的情况下未能陪同,亦未询问及核实游乐场内是否有工作人员照看玩耍的孩童,而是允许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丰单独进场玩耍蹦床等存在安全风险的游戏项目,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定游乐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遂依法判决涉案游乐场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相应主体是否违反该义务,需要结合义务人所管理的公共场所和组织的群众性活动的性质等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小丰妈妈作为未成年人小丰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教育、保护等义务,游乐场的经营者也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孩子的特点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如硬件防护措施的设置与维护、安排专人陪玩与保护、设置“无成年人陪同不得进场”限制要求等,故双方均需承担过错。据《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