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3日
第05版:百事顾问

路边有些“野花”真不能采

2022年06月13日

  日前,河南洛阳王城公园内一株绿色牡丹“春柳”被游客摘走,该园向当地警方报案后,此事已由公安部门介入处理。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事实上,这种随意采摘、毁坏花卉绿植的行为并非偶然。从南京玄武湖景区罕见的并蒂莲被折下,到广州华南植物园的珍贵植物被游客带回家煲汤炒菜,再到武汉南湖幸福湾公园的花苗被偷……总有人任性妄为,觉得摘一朵花、挖一株草没什么大不了。但你知道吗?不经意的采挖行为,可能已经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那么,私自采摘、毁坏公园花卉绿植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明律师解释道,公园、景区的花卉、绿植、设施等属于公园财物,一旦被人为损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会以造成的危害结果,如采摘、毁坏的植物种类、数量、面积,乱涂乱画造成的损失及形成的社会影响等,给予行为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如果行为人造成的损失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则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私自采摘的花卉绿植的总价值,达到我国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则涉嫌触犯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此之外,如果被采摘或毁坏的花卉绿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植物,或者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或者为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行为人应承担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事责任。

  除了赏花,挖野菜活动也是很多人的“心头爱”。挖野菜时不慎挖到国家保护植物,应该咋办?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许明律师解释道,通常情况下,植物保护区会设有保护设施和保护标识。如果在未设保护标识的区域挖野菜时,不慎挖出国家保护植物,这种误挖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及时与当地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联系,按照规定对挖出的国家保护植物进行后续处理。

  如果在明令禁止进入的具有国家保护植物标识的特殊区域,仍强行进入,故意采挖,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法治日报》 李一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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