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百事顾问

院子围栏外安装充电桩 法院判了

2026年06月29日

  案情简介

  王某系南京市某小区6幢104室房屋使用权人,张某系该小区同幢105室房屋业主,双方房屋左右相邻,分别用围栏分开彼此院落,围栏外系小区公共道路。2024年9月初,张某为方便停车和充电,在其105室房屋院子外墙围栏上安装了家用充电桩。后王某也想在104室房屋院子外墙围栏上安装充电桩,但其安装充电桩需要从房屋西侧的电缆分支箱经与其房屋同排的107室、106室、105室房屋院子门口的公用电井穿线安装电表,当施工至105室房屋院子门口时,遭到张某阻止发生纠纷。后王某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请求张某让王某从105室房屋院外公用电井穿线完成安装充电桩。因王某104室院门前系小区公共道路,其并无产权车位或长租车位,在非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不符合充电基础设施管理规定,法院遂依法驳回其要求安装充电桩的诉讼请求。

  之后,王某在自家车库安装充电桩,并在本案中要求张某拆除其在105室房屋院子外墙围栏上安装的家用充电桩。张某辩称,本案所诉事项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利益,在遇到侵害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情形时,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由经大部分业主依法授权的业主提起诉讼,王某个人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而且,其安装充电桩的申请由物业公司审核并由国家电网人员上门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请求驳回王某要求其拆除充电桩的诉讼请求。

  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对可能妨害其通行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主张排除妨害,故王某有权提起本案之诉。张某105室房屋配置了可以安装充电桩的地下车库,房屋院子外墙围栏外并无产权车位或长租车位,其在此处安装充电桩虽方便自身停车和充电,但其车辆充电时会占用公共区域,在此停车也会对相邻人员和车辆的通行产生影响。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限期将105室房屋院子外墙围栏上的家用充电桩拆除。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汽车电动化进程的推进,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不断增长,车辆即时充电问题也成为困扰电动车主的一大难题,因安装家用充电桩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增多趋势。

  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要便捷也要符合法律规定。车主安装充电桩要符合当地的充电设施管理规定,确保对车位拥有独立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占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供电线路达到充电桩功率要求。建议国家电网和相关政府部门科学布局、整体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商用和家用充电桩,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充电设施的申请审核、管理和监督。此外,物业公司应提高服务水平,对具备安装充电桩条件的业主予以积极配合,在充电桩安装后也要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巡查充电设施,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满足小区新能源车主的充电服务需求。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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