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国民政府决定推行“国民身分(份)证制度”,对已有的《户籍法》进行修改,并公布《户籍法施行细则》相关规定,正式制发证件。
当时的身份证并不是一张卡,而是一本簿,分两面四折页。第一页有持证者所在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簿号,以及发证日期;第二页涉及的信息包括教育程度、职业、公职候选人资格、特征(如麻子脸等)、照片或标准指纹及双手指纹符号等。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当时的摄影技术已经流行开来,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经济能力去拍摄个人照,因此无照片者则需以指纹代替。“国民身分(份)证”将持证者的十指指纹进行登记,作为个人标识。在当时信息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通过将十指指纹和个人资料相结合,能够更加快捷、相对准确地完成人员身份的核对工作。
第三页注明了公民资格、家属信息和役历;第四页则为保甲番号、住址和注意事项。民国时期的身份证,虽然小小一本,却具有30多条社会属性信息,兼有如今居民户口簿的功能。
据《中国档案报》 陈泳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