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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口不择言“气死”同僚

2025年04月23日

  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在今天的烟台市蓬莱区发生了一起比较“奇特”的刑事案件。登州一个叫阿云的女子嫌自己老公韦大长得丑,半夜拿刀砍他。

  当地县官很快将此案结案,以“弑夫罪”判处阿云死刑。随后上报审核。

  登州知州许遵翻阅案卷时发现,阿云与被害者订婚时,她还在为母服丧,这在当时属于无效婚姻。所以,他认为阿云“弑夫罪”无从谈起,应按照普通谋杀案来对阿云定罪。随后,他把改判意见附在案卷后面上报。

  没过多久,大理寺和刑部都同意许遵的意见。不过,受害者韦大确实是“断一指”,他们便以“谋杀已伤”罪,判处阿云绞刑。

  然而,许遵认为刑部和大理寺的判决不恰当。他认为阿云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自首论。并且引用不久前神宗皇帝的敕书“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为依据,要求给阿云减刑。这道敕书是对王安石变法内容的说明。

  许遵看似不经意间的举动,正好是用变法派王安石刚推出的“新法”来否定欧阳修、司马光等保守派的“旧令”。

  因此,许遵向神宗皇帝请求两制以上的官员审议此事,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所谓“两制”,在当时指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宋神宗最终还是听从了许遵的意见,下诏:“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于是乎,变法派和守旧派的“头头”亲自下场开始“肉搏”,这件原来普通的案子也因此被后世称为“登州阿云案”。

  正如预料之中的那样,此案王安石支持许遵,仍然引用神宗皇帝的敕书。而司马光则支持刑部和大理寺,他引用《宋刑统》中的规定:“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双方争论了一年多时间。

  此时,王安石变法已经正式拉开帷幕。从某种意义上讲,阿云案的争议已变成变法派和守旧派在朝廷上的“话语权”之争。宋神宗为了尽快了结此案,最终下诏赦免阿云死罪,改为“编管”。

  但是,参知政事唐介仍然不肯善罢甘休,他认为王安石的意见完全违背了当朝法律的本意,好几次当着神宗的面和王安石为此事争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王安石当然也不是好惹的,他指责凡是认为谋杀罪不能自首减刑的大臣,都是朋党。

  “朋党”是宋朝皇帝最为忌讳的一个词,王安石攻击唐介是朋党尤显激烈。唐介更是被气得“疽发于背”,没过几天就去世了。

  据《山东工人报》 程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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