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70年代初,我进厂工作,领到了第一个月的36元工资。家中经济拮据,我作为长子,有义务帮助父母挑起生活的重担。我交给母亲20元钱补贴家用,又花7元6角买了1双心仪已久的猪皮皮鞋,换下脚上快露出脚指头的布鞋。留下1元零用钱后,剩余的7元4角,我买了工厂食堂的饭菜票。
捏着手中最后的1元钱,我总想再做点什么。我想到了最好的同学兼朋友“大头”。如今我工作了,赚钱了,可“大头”还是待业在家的“社会青年”。吃晚饭时我悄悄地叫上“大头”,走进一家小饭馆,点了1角5分1盘的猪头肉和1角1盘的花生米,花1角6分买了两杯散装啤酒,我俩开怀畅饮。最后,我俩各吃了一碗8分钱的阳春面。走出小饭馆,我口袋里还剩4角3分钱。
靠这4角3分钱,要撑过一个月毕竟有点儿困难,何况那时我还染上了抽烟的恶习。那月14日的晚上(我厂15日发工资),我上中班,10点钟时实在困得难受,想到厂门口通宵营业的小杂货铺买拆零销售的“飞马”牌香烟解乏。那时,“飞马”牌香烟2角8分1盒,7分可买5支。可我将浑身上下的口袋掏遍了,只有4分,于是灵机一动,跟旁边做车床的小刘商量合伙买。他也正有此意,而且巧的是,他身上竟然掏出了3分钱。我俩喜滋滋地合伙买回5支烟,我分得3支,他得2支。打起精神后小刘猛然醒悟:这次合伙买烟他亏了,亏了2厘钱。于是他提出:下次合伙买烟他4分我3分,分烟办法不变。我俩击掌成交。陈祖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