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运乾)近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联合印发了《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的通知。
《细则》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支持,因地制宜,公平合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实行业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细则》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2.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3.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求相关权利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所在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就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细则》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征求意见后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细则》提出,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要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业主或电梯所有权企业可以将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续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和低保、特困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细则》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房屋为产权单位管理的,申请人为产权单位。
《细则》规定,对于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经开区辖区范围内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既有住宅(地下室、阁楼不计入楼层)加装电梯项目取得相关手续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出资方可按每部电梯补助15万元标准,申请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