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峥)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包括三部分:
一是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是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是倾斜调整。对于高龄人员,截至2022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通知》要求,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