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立,京师及各省巡警系统改为警察厅,自此“警察”一词开始普及。1916年7月,《申报》刊登《纪孙中山之政见演说会(续)》报道。孙中山在演说中详细地介绍了美国克利夫兰的地方自治制度,其中提到了将警察、公共卫生等市政功能划归“公安局”管理。这应是孙中山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公安局”这个机构名称。
清代以至民国初年,广东省城(广州府城)由南海、番禺两县分治。清末新政时期,省城创办广东巡警总局,民国初年设立广东省会警察厅,管理城厢内外地面治安等事务。1918年10月22日,广州市政公所成立,接收了省会警察厅的权力,孙中山之子孙科也在稍后出任市政公所会办。
1920年陈炯明率领粤军回粤,积极改良市政,委托孙科拟订《广州市暂行条例》,于1921年2月15日成立广州市政厅,孙科担任首任市政厅长(广州市长)。此次改革意义重大,划出省城城厢内外地面设立“广州市”,与番禺县、南海县分开,直属于省政府,不入县政范围,是我国行政体制的一大变革,广州市由此也成为中国第一个建制市。广州市行政委员会由市长及各局局长组成。市政厅下面设立公安、财政、工务、教育、卫生、公用6个局。原广东省会警察厅改组为广州市公安局。
1925年7月,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随着北伐的节节推进,为与北洋政府相区别,北伐军收复的城市,大多以广州的市政管理体制为蓝本。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仿广州自治市政自治制度,在各地普遍建立了公安局。此后,在内政部的内部讨论中,恢复“警察局”的呼声渐渐占据上风。1936年7月,国民政府通过《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将各地公安局改回“警察局”。
1939年,为防范日伪、国民党对陕甘宁边区的渗透,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布《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要求各边区行署设立公安局或保卫处,各县成立公安局,如此定名似乎是为了跟国民党的“警察局”作显著区别。1940,中共中央发布《公安局组织纲要》,规定“公安局是抗日政权维持治安的机关”。
1949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全国统一使用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称谓,但稍后即使用“人民警察”指称公安干警,简称“民警”,也使用“公安人员”一词,有时口头上也简称“公安”。
据《南方都市报》 陈晓平/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