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运乾 实习生 马瑞端)近日,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办法》提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市场形成价格为主、体现优质优价、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原则。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和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特困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制定的方法和程序等。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经管理权限对应的民政部门同意后,由养老机构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定价程序,开展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办法》还提出,养老机构应与入住的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养老机构调整伙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听取入住老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办法》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伙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养老机构在提供个性化服务前应征求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个性化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