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月04日
第01版:首版

我省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

2023年01月04日

  本报讯(记者 李峥)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全省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工作。

  《通知》明确,“预住院”适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预住院”条件的患者。“预住院”病种范围包括病情相对稳定、符合住院手术指征,可择期手术(包括介入手术)的病种,还包括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技术成熟、安全可控的病种。

  《通知》提出,对部分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经综合评价符合住院手术指征、行择期手术治疗的参保患者,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住院”手续,“预住院”期间不需住院。“预住院”期间患者在门诊进行的术前常规检查检验及必要专科检查检验等费用于正式入院后纳入住院费用结算。

  针对“预住院”门诊就医,《通知》要求,患者缴纳“预住院”押金,医师录入“预住院”病种入院常规检查检验及专科必要检查检验相关医嘱,告知患者术前准备及检查检验等相关事宜。患者根据医师开具的检查检验单据,按照“预住院”工作相关规定,参照门诊就医流程进行相关检查检验。原则上“预住院”患者准备时间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经医院管理科室核准后延迟到7日。医师根据病情及床位安排确定手术日,并提前1日通知患者,将其从“预住院”模式转为正式住院,纳入住院管理,入院日期为正式转入住院时间。在“预住院”管理下,由于病情或个人原因等未办理实际住院手续的参保患者,退出“预住院”模式,转入门诊治疗。

  关于“预住院”管理医保费用结算,《通知》明确,参保患者办理“预住院”登记手续后至正式入院、出院期间,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结算。已办理“预住院”登记手续,但由于病情或个人原因等未办理实际住院手续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门诊政策结算;已办理实际住院手续,但由于病情或个人原因等未行手术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门诊政策结算,住院费用按住院政策结算。“预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察费等住院相关费用。

2023-01-04 3 3 燕赵老年报 content_109520.html 1 我省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