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运乾)12月27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省本级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直接结算的通知》(冀医保函〔202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参保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因突发急、危、重症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
对于急诊门诊医疗费用,《通知》指出,符合急诊抢救病种或经急诊抢救后死亡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线800元的,按照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计入本年度住院次数;未超过住院起付线(含800元)的,按照职工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政策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职工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政策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关于急诊转住院医疗费用,《通知》明确,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参保人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门诊治疗后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此次急诊门诊期间因该病种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按该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与本次住院一并计算起付标准,不再另收起付线。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门诊治疗,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治疗,转入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上一家急诊门诊费用按上述急诊门诊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单独结算。
参保人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门诊转住院前医疗费用由患者或其家属先行自费,急诊门诊治疗结束后,在结算窗口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将现金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相应的门诊统筹或住院医保待遇政策转为医保直接结算,如未注册医保电子凭证或未携带社保卡的,本人或家属需在发生急诊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转医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