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可心)近日,《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对广大群众关心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修订后《条例》有几大变化。
变化一:保障住宅热用户室温全天不低于18℃。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
变化二:对室温有争议,供热单位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12小时内完成。《条例》对室温争议明确了解决办法,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12小时内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的,热用户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变化三:建筑物首次整体供热采暖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变化四:《条例》增加了建立住宅户内供热设施巡检制度。
变化五:供暖结束时间由次年3月15日零时调为次年3月15日24时。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