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此事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深圳也因此成为中国首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北京青年报》: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长期困扰临终患者家属的一道难题,有望从此得到化解。尽管老人已处于弥留之际,子女若不“尽力抢救”,对己怕留下遗憾,对外则怕他人说不孝、舍不得花钱。倘若老人有多个子女,主张“放弃抢救”的子女,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责。受此影响,过度抢救,甚至“不到最后决不放弃”,就成为普遍现象。决定来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属将不再面临两难选择。
生前预嘱减轻了患者的痛苦,减少了医疗浪费,也让老人的离世从“生死两相憾”变成“生死两相安”。当社会自发倡导、患者自行争取尊严死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时,通过立法赋权,患者对临终抢救的决定权就有了最可靠保障。
荔枝新闻:在现实中,患者进入临终期,尤其是到了无法清晰表达个人意愿的阶段,到底还要不要抢救,以及抢救到何种程度,往往令家属和医护人员都犯难。它既面临亲情伦理层面的审视,也涉及救治责任风险等问题。于是,最常见的结果往往是一种无奈的“妥协”,医院尊重家属的意愿抢救病人到生命的最后时刻,典型如以插管方式来延续患者的生命。但这种看似对生命负责的做法,却忽视了患者的生命质量和临终尊严,也实际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生前预嘱入法后,意味着这种“妥协”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化解。
地方立法确实是一种进步,但真正让患者的“临终决定权”得到足够尊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生前预嘱的社会支持系统。比如,尊重患者生前预嘱,主要是发生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但在现实中,对于“不可治愈”的理解,可能在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看来并不一致,这或许会涉及医患信任。以及,即便在立法的地方,患者的生前预嘱在理论上有了法律保障,但当家属与患者的意见不一致时,医生到底该听谁的,恐怕仍面临着种种现实纠葛。事实上,前些年就有医院开始试行“生前预嘱”,最终因种种原因而搁浅。
《新京报》:推动构建关切患者临终意愿和生活质量的社会体系,仍有较长的路要走。我们可以鼓励公益组织、志愿者等群体加强相关理念的传播和推广。同时,医院方面也应该更加重视与病患及其家属的沟通,科学推介生前预嘱、安宁疗护等做法。
尽管生前预嘱首次入法,规则未必成熟,但深圳在此方面进行的制度性探索,必然会日益累积经验,为我国普及生前预嘱开创一个科学模式,最终让每位患者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临终抢救方式,能够从容和有尊严地离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