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运乾)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从1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于石家庄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细则》确定了职工医保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企业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2021年全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个人账户计入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按照202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个人账户计入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细则》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费用包括,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2.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3.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4.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支出。
《细则》要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应划入个人账户。安置、居住、常驻在未实现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地区的,经申请可由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金额退给本人。
《细则》明确,职工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确定为100元,45岁以下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45岁(含)以上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25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70%。
《细则》提到,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